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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鉴定材料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5-12-01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在医学会鉴定材料准备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会影响处理,以下说明。
1. 医疗机构拒绝提供材料:若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提交医学会鉴定所需的病历资料原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承担责任,此时医学会可能根据现有材料进行鉴定,或直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2. 涉及紧急抢救的情况:若患者因紧急抢救未及时完善部分病历记录(如抢救时未及时签署手术同意书),医学会会结合抢救当时的实际情况,对材料的要求适当放宽,重点审查抢救措施的合理性,而非单纯强调材料的完整性;
3. 患者无法自行获取材料:若患者因行动不便等原因无法到医院复印病历,可委托律师代为调取,医学会会认可律师依法获取的医疗记录,不会因材料调取主体不同而拒绝受理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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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学会鉴定材料是什么”这一问题,直接回复如下。
医学会鉴定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记录和身份证明等材料。
1. 若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提供医疗诊断书、治疗记录(含病程记录、手术记录等)、身份证明,其中医疗机构还需提供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原件;
2. 若涉及特殊病情或伤情鉴定,除基础医疗记录外,可能需额外补充专项检查报告(如病理切片报告、基因检测报告)、用药清单等材料;
3. 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需额外提供鉴定委托书,明确鉴定目的(如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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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医学会鉴定材料是什么”的直接回复,以下结合法律依据展开分析。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通知当事人提交材料,当事人需提供的材料包括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以及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同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版)第十二条明确,委托人应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结合“医学会鉴定材料是什么”的问题,可知医学会鉴定需依据上述法规提交医疗记录、身份证明等材料,若材料不完整或不真实,可能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或结果不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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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鉴定材料准备不当可能引发以下法律风险,以下举例说明。
1. 鉴定无法进行的风险:例如,患者因未保留完整的手术记录,医学会无法通过材料还原手术过程,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患者因此无法通过鉴定主张医疗损害赔偿;
2. 鉴定结果不被法院采纳的风险:比如,当事人提交的医疗记录未加盖医院公章,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质疑材料真实性,法院可能不认可该鉴定结果,患者的赔偿请求可能因此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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