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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96条是啥

发布时间:2025-12-03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依据,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该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这一规定可见,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需满足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且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使用伪造、骗领、作废、冒用信用卡或恶意透支等行为,并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即符合该罪构成要件,应依此条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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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需注意以下法律风险点:
1. “恶意透支”认定易生争议。例如,信用卡持卡人因突发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未能按时还款,但后续积极与银行沟通并制定还款计划,银行却仍以“经催收后仍不归还”为由报案,此时“恶意透支”的认定可能存在争议,进而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2. 冒用他人信用卡后“非法占有目的”难证明。比如甲捡到乙的信用卡后临时取现,之后立即联系乙表示会归还,但乙已报案。若甲无法充分证明自己无非法占有目的,可能被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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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涉及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的案件时,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会影响处理结果:
1.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定罪处罚,而非信用卡诈骗罪。这一特殊情形会使案件性质从信用卡诈骗罪转为盗窃罪,量刑标准、构成要件等均不同,对案件处理方向和结果影响重大。
2. 单位实施信用卡诈骗的情形。刑法中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仅限自然人,单位不构成该罪主体。若单位实施相关诈骗行为,根据司法解释,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处罚单位。这与单位犯罪通常“双罚制”不同,影响责任承担主体和处罚方式。
3. 恶意透支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例外。若持卡人透支后有还款意愿,因经营不善、家庭重大变故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还款,且在银行催收后积极协商并提供证明,可能被认定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不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对定罪影响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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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理中,需避免以下常见错误操作:
1. 销毁证据:部分人在意识到可能涉及信用卡诈骗后,会试图销毁信用卡、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等相关证据。但此举不仅无法逃避制裁,反而因毁灭证据加重处罚,属错上加错。
2. 拒不承认或对抗调查:面对司法机关询问调查,拒不承认犯罪行为甚至对抗,会让司法机关认为行为人无悔罪表现,量刑时难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自身极为不利。
3. 忽视退赃:有人认为退赃对案件处理影响不大而不积极退赃。实际上,退赃是悔罪态度的重要体现,对减轻处罚意义重大,忽视退赃可能导致面临更重刑罚。
若您在信用卡使用中存在不当行为并可能涉及信用卡诈骗罪,建议不要采取上述错误操作,应及时咨询我为您提供解答和正确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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