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辞职到三十号,三十号那天还用上班不
针对“辞职到三十号,三十号那天还用上班不”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2012年修正)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明确了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即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这里的“提前三十日”是指从书面通知送达用人单位的次日起算,往后推三十日。若“辞职到三十号”指的是通知中明确的三十号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那么三十号仍处于这三十日的通知期内,劳动关系尚未正式解除。因此,在没有特别约定或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三十号那天劳动者仍需上班,以履行通知期内的劳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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