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由谁决定
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存在特殊情况,会对处理结果产生直接影响,以下为您说明:
1.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未依法成立:若小区未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大会(如未达到入住率要求),则无法通过业主共同决策选聘物业公司,需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临时指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过渡服务,直至业主大会成立。
2. 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指定:如原物业公司突然撤离,小区面临停水停电、安保真空等紧急状况,街道办可临时指定物业公司入驻,待业主大会召开后再由业主重新选聘。该临时指定不影响后续业主的自主选择权,但过渡期间的服务质量需由街道办监督。
3. 选聘决定存在瑕疵被撤销:若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的表决过程中存在伪造签名、隐瞒信息等情形,经法院判决撤销选聘决定后,小区需重新组织选聘,原物业公司需退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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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第十一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该条款明确将“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列为业主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需通过业主大会的集体表决程序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选聘物业公司的行为需基于业主大会的授权,本质仍是业主共同意志的体现。因此,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主体法定为业主大会(代表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仅为执行主体,最终决定权归业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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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少数业主私下选聘物业公司:部分业主因不满现有物业,私下联系新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此行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未通过业主大会表决的选聘无效,新物业公司无法合法入驻。
2. 忽视表决比例要求: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需满足“双过半”(面积过半、人数过半)或“双三分之二”(依议事规则)的表决要求,若未达标即认定通过,会导致选聘结果被撤销。
3. 放任业主委员会越权操作: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更换物业公司,属于越权行为,业主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选聘无效。
若您曾出现上述错误操作,或担心选聘程序存在瑕疵,建议及时向律师咨询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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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选聘程序违法导致结果无效的风险:例如,业主委员会未提前15日通知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仅通过微信群发布选聘通知,导致部分业主未参与表决。此时,未参会业主可向法院起诉,主张选聘程序违法,要求撤销选聘决定,小区将面临无合法物业的管理真空。
2. 证据链缺失的维权风险:某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选聘新物业后,未留存表决票、会议记录等文件。后续物业公司服务不达标,业主欲解聘时,因无法证明选聘程序合法,被法院认定解聘决议缺乏依据,导致维权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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